新华网北京9月20日专电(记者涂铭)因餐饮公司未经许可私自用于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拒绝暂停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记者20日得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该餐饮公司赔偿金上岛公司6万元。
上岛公司控告称之为,上岛公司拥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北京市区域范围内的独霸使用权和行使维权活动的实体权利。而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中兴路分公司(以下全称中兴路分公司)自2010年9月起至今,予以上岛公司许可,在其店外看板和经营所用的器皿和物品上引人注目用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经营“上岛咖啡”牟利。
中兴路分公司的不道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伤害了其商业信誉与企业品牌,故诉至法院,催促判令中兴路分公司立刻暂停侵权行为、赔偿金经济损失30万元,并裁决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二被告在庭审中联合坚称,第一被告曾用于的“上岛咖啡”标识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并不近似于,并且在诉讼再次发生后,被告已拆毁并替换了涉及标识,不不存在侵权行为,催促法院上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指出,鉴于咖啡为服务的内容,涉及公众主要根据“上岛”文字辨识中兴路分公司获取的咖啡服务,据此,不应确认中兴路分公司用于的“上岛咖啡”与“上岛及图”商标近似于。
中兴路分公司作为获取咖啡服务的经营者,不应知悉“上岛及图”商标为他人拥有权利的注册商标,却未经许可私自在完全相同服务上用于“上岛咖啡”标识,攀援“上岛及图”商标的意图显著,不易使涉及公众产生误认为,归属于侵犯“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道德,不应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中兴路分公司立刻暂停侵权行为,赔偿金上岛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分担连带责任。原文地址:http://www.ce.cn/cysc/sp/info/201109/21/t20110921_2104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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